植物检疫条例
第一条?为了避免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、虫、杂草撒播伸张,�;づ┮怠⒘忠瞪寰�,制订本条例。
第二条?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、林业主管部分主管天下的植物检疫事情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农业主管部分、林业主管部分主管外地区的植物检疫事情。
第三条?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分、林业主管部分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,认真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使命。
植物检疫职员进入车站、机场、口岸、客栈以及其他有关场合执行植物检疫使命,应衣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记。
第四条?凡局部地区爆发的危险性大、能随植物及其产品撒播的病、虫、杂草,应定为植物检疫工具。农业、林业植物检疫工具和应施检疫的植物、植物产品名单,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、林业主管部分制订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农业主管部分、林业主管部分可以凭证外地区的需要,制订本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增补名单,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、林业主管部分备案。
第五条?局部地区爆发植物检疫工具的,应划为疫区,接纳封闭、祛除步伐,避免植物检疫工具传出;爆发地区已较量普遍的,则应将未爆发地区划为�;で�,避免植物检疫工具传入。
疫区应凭证植物检疫工具的撒播情形、外地的地理情形、交通状态以及接纳封闭、祛除步伐的需要来划定,其规模应严酷控制。
在爆发疫情的地区,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加入外地的蹊径团结检查站或者木料检查站;爆发特大疫情时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,开展植物检疫事情。
第六条?疫区和�;で幕�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农业主管部分、林业主管部分提出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,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、林业主管部分备案。
疫区和�;で墓婺I婕傲绞 ⒆灾吻⒅毕绞幸陨系�,由有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农业主管部分、林业主管部分派合提出,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、林业主管部分批准后划定。
疫区、�;で母谋浜妥鞣系某绦�,与划准时同。
第七条?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,属于下列情形的,必需经由检疫:
(一)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、植物产品名单的,运出爆发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,必需经由检疫;
(二)凡种子、苗木和其他滋生质料,岂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、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,在调运之前,都必需经由检疫。
第八条?凭证本条例第七条的划定必需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,经检疫未发明植物检疫工具的,发给植物检疫证书。发明有植物检疫工具、但能彻底消毒处置惩罚的,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,在指定所在作消毒处置惩罚,经检查及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;无法消毒处置惩罚的,应阻止调运。
植物检疫证书的名堂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、林业主管部分制订。
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工具污染的包装质料、运载工具、园地、客栈等,也应实验检疫。如已污染,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置惩罚。
因实验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、货物搬运、开拆、取样、贮存、消毒处置惩罚等用度,由托运人认真。
第九条?凭证本条例第七条的划定必需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,交通运输部分和邮政部分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。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。详细步伐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、林业主管部分会同铁道、交通、民航、邮政部分制订。
第十条?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划定必需经由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,调入单位必需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赞成,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;调出单位必需凭证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。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,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磨练检疫证书,须要时可以复检。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步伐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。
第十一条?种子、苗木和其他滋生质料的繁育单位,必需有妄想地建设无植物检疫工具的种苗繁育基地、母树林基地。试验、推广的种子、苗木和其他滋生质料,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工具。植物检疫机构应实验产地检疫。
第十二条?从外洋引进种子、苗木,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,治理检疫审批手续。可是,国务院有关部分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外洋引进种子、苗木,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、林业主管部分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,治理检疫审批手续。详细步伐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、林业主管部分制订。
从外洋引进、可能潜在有危险性病、虫的种子、苗木和其他滋生质料,必需隔离试种,植物检疫机构应举行视察、视察和检疫,证实确实不带危险性病、虫的,方可疏散莳植。
第十三条?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工具的研究,不得在检疫工具的非疫区举行。因教学、科研确需在非疫区举行时,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、林业主管部分划定的植物检疫工具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、林业主管部分批准,属于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划定的植物检疫工具须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农业主管部分、林业主管部分批准,并应接纳严密步伐避免扩散。
第十四条?植物检疫机构关于新发明的检疫工具和其他危险性病、虫、杂草,必需实时查清情形,连忙报告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农业主管部分、林业主管部分,接纳步伐,彻底祛除,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、林业主管部分。
第十五条?疫情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、林业主管部分宣布。
第十六条?凭证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划定,举行疫情视察和接纳祛除步伐所需的紧迫防治费和津贴费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�;し选⑸直;し鸦蛘吖┏∩阎邪才�。特大疫情的防治费,国家酌情给予津贴。
第十七条?在植物检疫事情中作出显著效果的单位和小我私家,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。
第十八条?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,可以处以�?�;造成损失的,应当认真赔偿;组成犯法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未遵照本条例划定治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历程中弄虚作假的;
(二)伪造、涂改、生意、转让植物检疫单证、印章、标记、封识的;
(三)未遵照本条例划定调运、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、植物产品的;
(四)违反本条例划定,私自开拆植物、植物产品包装,替换植物、植物产品,或者私自改变植物、植物产品的划定用途的;
�。ㄎ�)违反本条例划定,引起疫情扩散的。
有前款第(一)、(二)、(三)、(四)项所列情形之一,尚不组成犯法的,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不法所得。
对违反本条例划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,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、没收、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。销毁所需用度由责任人肩负。
第十九条?植物检疫职员在植物检疫事情中,交通运输部分和邮政部分有关事情职员在植物、植物产品的运输、邮寄事情中,徇私舞弊、玩忽职守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;组成犯法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二十条?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分决议不平的,可以自接随处分决议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;对复议决议不平的,可以自接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推行行政处分决议的,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?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使命可以收取检疫费,详细步伐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、林业主管部分制订。
第二十二条?收支口植物的检疫,凭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》的划定执行。
第二十三条?本条例的实验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、林业主管部分制订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可凭证本条例及着实施细则,团结外地详细情形,制订实验步伐。
第二十四条?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。国务院批准、农业部一九五七年十仲春四日宣布的《海内植物检疫试行步伐》同时废止。